政策法规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社会工作”标志启用工作的通知阅读次数 [1061] 发布时间 :2019-03-19 17:20:27
民办发〔2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营造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的良好环境,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集并确定了“中国社会工作”标志(以下简称“标志”,样式和应用规范见附件1),制定了《“中国社会工作”标志使用管理办法》(附件2),现就标志启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社会工作标志是社会工作形象的集中体现,具有标示、识别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服务场所的重要作用。发布启用统一标志,打造社会工作整体形象,是加强社会工作宣传、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品牌建设的重要举措。推广使用统一规范的标志,将有利于增强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和接纳度,扩大社会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有利于增强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使命感与责任感,形成向心力和凝聚力,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化与专业化水平。标志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各级民政部门应积极推动统一标志的使用。
二、工作安排
(一)逐步推进。采取以点带面、梯次推进的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标志在社会工作领域的普遍使用。各地相关部门和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工作者,可在组织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和活动中积极使用标志。社会工作服务站点、服务中心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主动悬挂使用标志。社会工作者要通过胸牌、徽章等佩戴使用标志。社会工作相关会议、办公用品、宣传材料、证书证件、媒体资料和出版物中可以使用标志。
(二)精心组织。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标志启用工作。结合标志“使用主体多、应用环境多、拓展转化多”的实际需求,大胆创新,广泛调动各使用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激发社会工作领域对标志的理解与认同,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聪明才智,策划实施人民群众欢迎、社会反响热烈的社会工作活动。
(三)重视宣传。标志的征集启用是社会工作发展中具有广泛影响的事件,各地应以此为契机,认真开展启用推广工作,努力形成新的社会工作宣传态势。应深入阐释标志内涵与艺术特色,进一步认识我国社会工作本土化发展要求,坚定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工作发展之路。应讲好社工故事,传播社工声音,凝聚、激励广大社会工作者以更加昂扬奋进的精神状态提供专业服务。应注重社工品牌建设,增强社会工作的社会共识,提升社会工作的职业地位。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规范使用。《“中国社会工作”标志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标志产权、使用主体、使用范围和管理责任等内容。民政部对标志样式和应用规范进行了统一规定,凡使用标志应当符合标志的图案组成、文字字体、构图比例、颜色标准等要求,标志图形和文字不得拆分单独使用。标志若与本地区、本单位社会工作标志同时使用时,应保证标志处于主体(或优先)地位。各级民政部门应主动维护标志专用权和统一形象,积极引导各使用主体和社会各界遵守相关规范,禁止有损标志形象的行为,不得将标志应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与社会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广泛动员引导。各地要树立标志宣传意识,整合多方资源,推动标志在社会工作推进中“全过程、多方位”使用。率先在各级政府支持或组织实施的社会工作站点、服务中心和项目中启用,在各级政府组织的社会工作会议、培训和活动中运用。鼓励全国性和地方社会工作组织发挥联系广泛、服务社会的优势,面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教师与在校学生使用。引导各类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站点自愿自主使用标志,逐步扩大标志启用范围。
(三)坚持便民可及。坚持标志使用的公益性原则,各地要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杂志、“两微”等主动公开标志应用下载渠道,对任何合法合规使用行为不增设“门槛”。
各地在标志启用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上报。
附件:1.“中国社会工作”标志样式与应用规范
          2.“中国社会工作”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民政部办公厅
201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