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社会工作协会章程

深圳市南山区社会工作协会章程

(修订案二)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深圳市南山区社会工作协会”。英文名称:“SHEN  ZHEN  NAN  SHAN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英文缩写:“SNASW”。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和关心社会工作的单位和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自愿组成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具有公益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为政府分忧、为行业服务、为民解困、助人自助、关爱生命、奉献社会。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开展工作,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住所:本会设立在深圳市南山区,办公地址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桃李花园6栋4楼4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执行和宣传国家、省、市有关社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南山区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本土化建设,促进社工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倡导优质服务理念,协助政府部门从行业规范的角度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工进行业务协调、监督、评估和指导,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发展。

第八条  链接外部专业资源,组织开展社工继续教育培训及相关配套服务:提供社工队伍专业技能培训,为机构管理者和督导搭建交流及分享的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第九条  维护行业利益,积极拓展社会工作服务领域,汇集社工需求,总结行业情况,积极反映、倡导推动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举办行业交流、主题研讨活动,促进业内资讯传递与理念融合,实现多方合作与共同发展。

第十一条 为信访、民政、慈善、社会组织孵化等相关部门提供专业社工服务。

第十二条 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工文体活动,促进社会工作业内交流,提升社工团体凝聚力和对南山区的归属感。

第十三条 开展区社会工作行业评优活动,树立行业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行业平稳发展。

第十四条 宣传社工理念,弘扬社工文化,塑造社工形象,提升行业地位。

第十五条  承接市、区社会工作业务主管部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部门委托的政府职能转移项目。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六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南山区社会工作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南山区社会工作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十九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二十一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会员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本会单位会员为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工作相关单位和合作单位。个人会员为专业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行政、管理和研究领域的个人及其他关心和支持社会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会员入会条件和标准: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直接从事或关心社会工作的单位或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贡献者。

第二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在南山区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均可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登记后成为本会会员。其他关心南山社会工作发展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入会办理程序:

(一)单位会员: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个人会员:提交个人会员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决定,

秘书处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会员入会手续;会员由协会颁发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的《会员证》。

第二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社会活动,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四)正面宣传社会工作,促进我区社会工作发展;

(五)按要求缴纳会费。

第二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拒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 申请退会的;

(二) 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的;

(四)被行政部门吊销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

(四) 受刑事处罚或严重违反社会工作职业伦理的;

(六)以欺瞒手段获取会员资格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协会收回其《会员证》,从会员名册中将其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含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不低于50人。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的年限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1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1/5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 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案;

(六)对协会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 制定、修改章程;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须全体会员代表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修改章程、罢免理事、监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务需要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同意。

第三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议决定,会议的日程草案,由秘书处拟定,会长审定。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由协会秘书处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时间、地点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三十六条  每个会员代表有一票表决权。协会的决定与该会员利益关联的,该会员不得参与表决。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会员代表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的,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有效授权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有完整记录、签字并留档保存。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条  理事会成员的人数应为奇数,原则上不超过9名(含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理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总数2/3时,须按照程序立即补选。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拟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六)制订协会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推迟或提前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理事会会议应当有完整记录、签字并留档保存。

第三节 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的人数为奇数,人数为3名。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协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执行本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其行为有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四)对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2/3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过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有完整记录、签字并留档保存。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协会章程,致使协会或会员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会长、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节 秘书处

第五十二条 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负责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五十三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内部工作部门,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五十四条 秘书处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会长指示及理事会决议,具体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协会的其它活动; 

(二)主持协会开展日常活动,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妥善保管协会有关的档案材料; 

(四)行使理事会或会长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秘书长指定其他人员组成。

第五十六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秘书处办公会议的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秘书长或由秘书长指定的人员组织实施。

第六章 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秘书长的产生与任免

第一节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

第五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社会工作,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公众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有奉献精神;

(四)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十九条 理事成员可以为驻区服务的社工机构、一线社工代表及关心社会工作发展的单位。理事会候选人资料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公开,同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六十条 会长、副会长候选人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十一条 选举会长、副会长、理事采取无记名等额选举的方法。对于确定的候选人,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应有到会代表人数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理事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1/2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

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应有到会理事人数的2/3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会长、副会长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1/2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六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三条 会长的每届任期应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六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程序。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需经1/3以上理事提议,经出席理事会的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如因故不能履行职务超过六个月的,可召开理事会,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会长。

会长、副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1/2以上的理事同意。

第六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协会所赋予的权利,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会长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会及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组织本会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八条 理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经会长提名取消其理事资格,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六十九条  秘书长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2年以上与担任秘书长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二)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三)热爱社会工作行业、乐于参与公益服务;

(四)中共党员、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持中级社工证优先;

(五)不得在其他单位担任法人代表、理事长、秘书长(含民非和企业)。

第七十条 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对理事会负责。

第七十一条 秘书长实行选任制,秘书长的选任由会长提名或提议,由理事会多数表决通过。选任制秘书长为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选任制秘书长任期与理事成员任期相同。

第七十二条 秘书长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处办公会;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协会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七)协会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监事

第七十三条  监事的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第七十四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负责召开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监事在任期内,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监事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可考虑经理事会提名,取消监事资格,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七十五条  监事候选人资料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公开,以保证会员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七十六条  选举监事采用无记名等额选举的方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应有到会代表人数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

监事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1/2以上票始得当选监事。如果监事候选人得票均未达到1/2时,可进行多轮投票,直到选举出符合规定的监事人选。

第七十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协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七十八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协会秘密。

第三节 其他专职人员

第七十九条 协会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配置其他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八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由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选聘。

第八十一条 协会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以及离退休制度,按照国家、省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协会应组织专职人员进行培训,逐步提高协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工作水平。

第八十三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激励和保障机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协会工作人员,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八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及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八十五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和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十六条 本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协会章程,依法组织收入,统筹兼顾,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协会工作的正常运作。

第八十七条 本会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政府拨款、补助;

(三) 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四) 在章程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筹措、多渠道开辟的原则,合理组织资金来源。

第八十八条 协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和调整会费标准,并遵循合理负担、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第八十九条 协会暂不收取会费。待由理事会在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会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第九十条 会费收支情况应每年书面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有权对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可以向理事会申请公开财务账目。

第九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二条 协会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和资助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与捐赠资助方有任何违背协会宗旨和有损国家利益的交换条件。接受境外组织或机构的捐赠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备案。

第九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八章 其他

第九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议,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九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第九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九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九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一百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修改依据《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相关规定,并参考《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