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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工机构行为规范指引阅读次数 [2414] 发布时间 :2013-09-11 08:16:56
 

深圳市社工机构行为规范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民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运作,完善我区市社会工作制度,提高社会工作服务质量,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深发〔20081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供在我区内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社工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及规范内部管理时参考使用。

第三条 社工机构应有一定面积的培训场地和完备的培训设施,培训设施一般应有桌椅、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投影仪等基本培训器材。

第四条 社工机构应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设立图书档案资料室。

第五条 社工机构一般应设立自己的网站,并定期维护,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第六条 社工机构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配置具有社工专业背景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 社工机构应本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聘具有助理社工师或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或社工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

第八条 社工机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所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照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第九条 社工机构应建立员工培训机制,以及工作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并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

第十条 社工机构应完善本机构的业务工作流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服务对象申请、接受和退出服务的业务程序,并予公开,保证服务对象能及时获得或退出服务。

第十一条 社工机构应恪守保密原则,对服务过程中所收集的有关服务对象的资料予以妥善保存,非法定事由不得泄露给他人或其他机构。

第十二条 社工机构应根据本机构情况建立自我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本机构的各项制度、操作规程及在社工服务中所形成的记录档案,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社工机构应根据本机构情况建立意见反馈及投诉机制,接受和处理用人单位、服务对象及内部员工的意见反馈及投诉,并将接受和处理意见反馈及投诉的事宜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社工机构应制定清晰的机构简介,简介内容包括机构的宗旨、目标、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等,简介的内容应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社工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明确组织架构,并清楚界定各职位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十六条 社工机构应依照本机构的服务宗旨和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计划的执行情况评估自身工作成效。

第十七条 社工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机构运作及活动的相关记录,保存机构员工和服务对象的详细资料,并按照规定向社工主管部门提交计划进度和统计报告。

第十八条 社工机构应注重社工相关理论研究与组织文化建设,可在机构中设立专门的研究部门或配备专职研究人员,注重在机构中营建社工专业文化。

第十九条 社工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财务人员,合理编制财务预算,编制并提供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加强经济核算,保证财务资料完整规范,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开展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条 社工机构应有效合理地使用政府购买社工服务之款项,原则上直接用于支付机构社工福利薪酬和社会工作业务的经费不应低于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支付总款额的80%。

第二十一条 社工机构应加强与外界的交流与合作,包括与各用人单位、香港督导、其它服务机构、各高校等进行交流、合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二条 社工机构应积极开拓社会资源,包括义工资源、社会经济资源、设施资源等,以弥补服务提供过程中经费、设施及人手等方面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