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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反家庭暴力今年列入立法计划阅读次数 [2238] 发布时间 :2014-08-20 03:41:31

8月16日至17日,由市妇联主办的“2014深圳反家庭暴力立法研讨会”在市政协举行,会议针对《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初稿征求意见。目前,反家庭暴力已被市人大列入立法计划。

        深圳晚报讯 (记者 刘芬 实习生 曾秋琪 吴洁)如果深圳立法的步子走得再快一点,可能实现广东省反家庭暴力法零的突破。8月16日至17日,由市妇联主办的“2014深圳反家庭暴力立法研讨会”在市政协举行,会议针对《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初稿征求意见。目前,反家庭暴力已被市人大列入立法计划。

        深圳立法步子再快一点

        2000年湖南省通过中国第一部专门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之后,各地陆续通过一些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和文件。据了解,截至2011年底,全国28个省区市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政策。2012、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两年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目前,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五年工作规划。

具体到深圳,2006年,市妇联联合市人大、市政法委、公检法司等18个部门,下发了《深圳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协调小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2013年深圳市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全国首部性别平等法律《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提出了3项措施,人身安全保护措施,临时庇护措施和及时制止措施。目前,反家庭暴力已经被市人大列入立法计划。“如果深圳立法的步子走得再快一点,可能实现广东省反家庭暴力法零的突破。”中山大学副教授卓冬青表示。

        55.5%受访家庭曾有家暴

        深圳市妇联主席马宏说,妇联于2012、2014两次就家庭暴力开展了专项调研。调查显示,被访者中有近55.5%的家庭曾经出现过暴力行为。仅2012年~2013年,深圳市先后就发生了34起恶性家庭暴力事件,施暴者多为28~50岁,其中85.8%的家庭暴力发生在夫妻之间,丈夫对妻子施暴占93.9%。

        此外,针对老年人及儿童的家庭暴力同样需引起关注。调查显示,近6%的老人之间存在嘲讽、侮辱、威胁、殴打等暴力行为。4%~5%的家庭存在子女及其他成员对老人施暴。近两成的被访者及其配偶对孩子有过家暴行为,其他家庭成员对孩子进行过家暴行为的比例也达到5%左右。

深圳市已经建立了600多个“家庭暴力报案点”,南山、罗湖两区妇联还成立了“妇女儿童家庭暴力伤情鉴定委托受理中心”,并支持、培育了一个反家庭暴力专业社会组织,深圳市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

        反家庭暴力困难不少

        推动反家庭暴力立法遇到什么样的困难和问题?“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据市妇联副主席蔡巧玉介绍,我国对反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但过于原则,难以操作。《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明确了预防和制定家庭暴力的可操作性措施,但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仍未成立、相关部门的配套措施依然缺乏或滞后,操作上存在一定阻力。此外,还面临着社会救助措施不到位,公权力量介入不够,舆论宣传导向给力不足的问题。

        将经济伤害纳入家暴范围

        当前,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应该如何作出准确的界定,是条例草案的立法难点之一。

        条例草案规定,家庭暴力指行为人对其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精神、性、经济等方面的伤害行为。同时,条例草案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家庭暴力范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在家庭暴力防护中心接受的大量家暴投诉中,常常遇到施暴者对家庭成员实施经济控制的行为,对家庭成员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因而条例草案首开先河将经济伤害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围。

对于家庭成员的界定,既包含了配偶,也包含了亲属中的老人和小孩,以及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员,而对于同居、前配偶关系等争议较大的身份成员,并未纳入条例草案。

深圳反家暴条例(草案)有关规定

家庭暴力:指行为人对其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精神、性、经济等方面的伤害行为,包括:

(一)以殴打、捆绑、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伤害家庭成员的;

(二)以恐吓、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手段对家庭成员造成精神伤害的;

(三)强制猥亵、性侵妇女、未成年人的;

(四)遗弃或者严重忽视患有疾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

(五)毁损共同财务或对家庭成员实施经济控制的;

(六)其他对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精神、性、经济等方面的伤害行为。

各领域专家热议深圳“反家暴条例(草案)”

同居者、前配偶该不该受保护

        深圳晚报讯 (记者 刘芬 实习生 曾秋琪 吴洁)昨天下午,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易松国作了《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初稿起草说明以后,来自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也就该法案初稿展开讨论发言,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反家暴法还有预防和干预作用”

        同居者以及前配偶关系、同居关系应不应该纳入适用对象成为争论的焦点之一。中山大学副教授卓冬青以为,还是很应该纳入调整的。“咱们的反家庭暴力条例,不仅是要惩罚施暴者,还有干预和预防的作用。”

        深圳市计划生育协会常务副会长陶林持相同观点,他认为恋爱暴力应该是家暴防治的重点,对于家暴的概念内涵应该拓宽。“最开放的是把亲密关系都加进去。”陶林说,我们现在的社会婚前恋爱关系很普遍,因此再按以往的家庭暴力概念来定义,就会出现问题。“国外还会把同居、同性恋和同性婚姻等情况都加入法规中。

        “立法不是专为司法来制定”

        “我们这个立法不是专为司法来制定的,”法学教授李明舜说,很多人强调反家暴立法要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实际上家庭暴力是根据程度和性质的不同来采取对策的。

李明舜表示,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实际是为了在全社会范围内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范围限定应该是很广泛的,而不是单单是为了能达到司法程度的家庭暴力行为而服务。“反家暴法不是以暴制暴,应该是人权保障法、文明倡导法。”

        “法律上的条款实际上也要虚实结合,”李明舜还说,不应该把所有的家庭生活的标准完全降低到法律的层面上来,完全依法来生活的家庭一定是冷冰冰的。“婚姻家庭的领域应该是守住法律的底线,攀登道德的高峰。”

        “防患于未然 成本远低于亡羊补牢”

        “家庭暴力的遗传其实很小就已经埋下种子,”深圳市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主任李孟认为,应该把干预工作往前提,从小孩抓起,专门面向儿童开展一些非暴力沟通方式的培训。她表示,学校也应该承担这方面的职责,将反家庭暴力的知识纳入到教学内容,“防患于未然成本远远低于亡羊补牢。”不仅仅是儿童,本条例特别注重保护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立法要有深圳烙印”

        中华女子学院妇女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林建军说,希望这份立法草案可以有深圳的特点,能够烙上鲜明的深圳烙印,而不是千法一面。她说,深圳是观念开放理念先进的城市,家庭观念和其他地方比都有自己的独特之处,人口特点也是,“深圳的立法要多多考虑深圳自身的特点。”

美加等国强制起诉家暴案

美国总统奥巴马的弟弟马克·奥巴马·狄善居住在深圳,他长期关注并积极参与深圳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昨天,他现场分享了国外最优秀,最成功的反家暴立法,提出了3点意见。第一,防家暴的立法者应该使用广告、报纸,网络公益广告等进行宣传,增加社会对反暴力立法的重视度。第二,为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上诉渠道,让受害者获得公正和安全,并尊重保护受害人的隐私信息。第三,反家暴的立法,应该适合社会环境的需要,让人们习惯使用立法,大声说出来。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这些国家的使用是强制起诉制度,针对儿童、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则要实行强制报告制度。

高度重视早期干预。美国的马里兰州,实行家庭暴力筛查三年,家暴案件降低了40%,国会希望将此项目通过法案推广到全国。

http://www.sznews.com/news/content/2014-08/18/content_10010684.htm